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1008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籍贯山西省兴县,身份证号码:1423251988********,户籍地址:山西省清徐县**乡**村**街**号*户,现住址:太原市小店区**家园*号楼*单元**室,打工。2020年8月5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害人刘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一名自称小店交警一大队干警的男子被告人康某某,后二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自2019年3月份至2020年3月份期间,康某某冒充小店交警一大队副中队长,在太原市小店区康宁街等地以开海鲜批发公司、办理贷款还钱、升职请交警队领导吃饭等为由诈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0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诈骗他人1032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萍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本案侦查卷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