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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等7人滥伐林木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阳县**乡**村,现住舞阳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阳县**乡**村,现住舞阳县**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阳县**乡**村,现住舞阳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1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阳县**乡**村,现住舞阳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阳县**乡**村,现住舞阳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3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阳县**乡**村,现住舞阳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阳县**乡**村,现住舞阳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3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王某某、康某某、康某某、王某某、康某某、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7月1日,被告人康某某、王某某、康某某、康某某、王某某、康某某、张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预谋后,将襄城县**乡**村村南河堤北侧的14棵杨树伐掉。经鉴定,被滥伐的14棵杨树材积为18.878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2、证人证言;

3、书证;

4、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王某某、康某某、康某某、王某某、康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王某某、康某某、康某某、王某某、康某某、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王某某、康某某、康某某、王某某、康某某、张某某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均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红耀 

二0二0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住舞阳县**乡**村**号;王某某现住舞阳县**乡**村**组;康某某现住舞阳县**乡**村**号;康某某现住舞阳县**乡**村**号;王某某现住舞阳县**乡**村**号;康某某现住舞阳县**乡**村**号;张某某现住舞阳县**乡**村**号。

2、卷宗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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