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86********,汉族,专科文化,系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分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街**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小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屯)。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051982********,汉族,本科文化,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城**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路**号**组)。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路**号**号房间(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呼兰区**乡**村)。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屯。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15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刘某某、郭某某、杨某某、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完毕;于2020年5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康某某、刘某某、徐某甲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哈尔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注册成立,注册法人为被告人刘某某,实际经营人为被告人康某某,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协助康某某管理公司,负责公司财务、招聘等事宜,被告人杨某某、徐某甲系公司员工,负责对外推广等工作。
2019年7月初,康某某、刘某某、郭某某开始经营“区块牧场”游戏,招聘徐某甲、杨某某等人通过微信、QQ等方式招揽玩家,在其经营的“区块牧场”APP购买虚假动物、饲料,将动物喂养成熟后出售,赚取差价从而获利,并虚构“区块牧场”游戏无风险,可以稳赚不赔的事实。2019年10月,康某某为活跃气氛,制造游戏火爆的假象,诱使大量玩家加入游戏,在明知游戏即将崩盘的情况下,又提供资金并指使刘某某、郭某某等人回收部分动物,制造游戏正常运行的假象,造成被害人金某某、徐某乙、王某某等8人共损失人民币247,3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营业执照、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转账支付记录等书证;
2. 证人管某某、姜某某、王某甲的证言;
3. 被害人金某某、许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康某某、刘某某、郭某某、杨某某、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刘某某、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刘某某、郭某某、杨某某、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康某某系主犯,刘某某、郭某某、杨某某、徐某甲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康某某、刘某某、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丽颖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康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甲被监视居住地为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5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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