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33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镇**村*社,暂住青岛市城阳区前田***平房。2020年12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康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鲁邦风情街****处,窃取王某某的海尔牌中央空调室内机(型号:KFRd-75NW/620)一台(价值人民币2496元)。案发后,被告人康**被抓获归案,涉案物品已经被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宋磊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于住处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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