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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444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9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51996********,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7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康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路**小区**栋**房的宿舍内,趁现场没人,将同住人黄某某的一台机械革命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00元)、唐某某一部小米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50元)及林某某的一部opp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盗走,随后逃离深圳。2019年6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康某某在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网吧内被民警抓获,同时缴获被盗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一部小米手机、一部oppo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唐某某、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案发现场勘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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