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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6********,苗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蒙某市期路**乡**村委**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蒙某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康某某在蒙某市新客运站吃完饭后,沿北京路走到蒙某市**村**号被害人李某某家时,翻窗进入该房屋内,并在二楼房间衣柜内盗得现金人民币3700元。

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在家中,联系方式:15154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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