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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盗窃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52323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呼图壁县**案发前暂住昌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2008年10月8日被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8月30日,于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呼图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23日),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2月23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一次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康某某走至呼图壁县体育馆东门北侧辅道,使用随身携带的电动自行车钥匙将停放在呼图壁县体育馆东门北侧辅道的轻骑牌白颜色电动自行车电源开关捅开窃走。经呼图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轻骑牌电动自行车价值2550元。

2.2019年7月23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康某某走至呼图壁县鸿新百汇商场北侧辅道,用脚蹬的方式将停放在呼图壁县鸿新百汇商场北侧辅道的比德文牌黑白相间颜色的电动自行车骑至呼图壁县第一中学附近,随后使用随身携带的电动自行车钥匙将电动车电源开关捅开窃走。经呼图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比德文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800元。

3.2019年7月2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康某某走至呼图壁县会议中心东侧人行道,发现一辆电源开关插着钥匙的电动自行车。随后使用钥匙将电动自行车电源启动将停放在呼图壁县会议中心东侧人行道的绿源牌粉白相间颜色的电动自行车窃走。经呼图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绿源牌电动自行车价值266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频资料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70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小燕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图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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