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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81981********,藏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县******2010年8月因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康某某伙同洛某某(已取保候审,另处)预谋盗窃,二人骑着共享单车至本市******号附****门口。由康某某在门口望风,洛某某进入酒店大厅,趁前台工作人员睡觉之际,盗走前台收银柜台内现金4500余元。赃款耗用。

2019年10月28日,康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张;

3.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张,函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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