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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康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朔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康某某在朔城区开发路某某公司二楼办公室内,从被害人李某某的挎包内盗窃一张浦发银行信用卡。后于2019年12月1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康某某开车从家中出来沿张辽路、鄯阳街走至马邑路浦发银行,持盗窃的银行卡在浦发银行ATM自助取款机上取走现金1万元,所得钱款均由其支配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艳

检察官助理:王喆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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