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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5〕28号

被告人康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号,2014年12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康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均租住在汉中市汉台区**巷**组兰**的民房内。2014年11月29日17时许,康某某趁刘某某在屋外清洗物品期间,将刘某某放在306房间钱包内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卡号62179979000********)盗走。2014年12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康某某以帮助刘某某挂失银行卡为由,骗得刘某某银行卡密码后,一个人骑电动车到汉中市汉台区邮政储蓄***路支行ATM机分两次盗取刘某某卡内5000元现金。破案后追回被盗现金5000元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5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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