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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康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5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镇**队**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3月4日年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1年6月15日被裁定假释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3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康某某趁无人之机,采用撬砸玻璃等手段将被害人刘某某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当代旭辉墅45栋101号的二层玻璃砸碎,盗走被害人放在卧室床头柜的人民币四万元现金及三条中华牌香烟、二条红河道牌香烟,酒柜内的一瓶茅台酒。经鉴定,三条中华牌香烟、二条红河道牌香烟、一瓶茅台酒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9158元。

被告人康某某于2020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鉴定聘请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初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烟酒价格的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2张、监控截图。8.其他: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魁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3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换押证》1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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