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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县**村**组**号,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2010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康某某在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塘华饭店门口,盗走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绿驹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经韶关市曲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246.4元

2020年11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康某某在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大塘居委会旁,盗走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五羊牌两轮电动摩托车。经韶关市曲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700元。2020年11月16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抓获康某某时查获该辆被盗摩托车,随后发还给被害人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康某某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一致性证书、车辆行驶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被害人何某某、曾某某陈述;

3、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94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康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英

                                               检察官助理 曾敏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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