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81980********,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宁县人,家住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康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于2019年7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康某某伙同丁某某(已起诉)窜至富宁县新华镇**社区**小区,将被害人陆某某放置在小区大门过道内的一辆红色铃木轻骑牌男式摩托车和被害人罗某某和放置在小区院内的一辆红色本菱牌男式摩托车盗走。经鉴定,陆某某的被盗摩托车价值1093元人民币,罗某某的被盗摩托车价值193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廖雪君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富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2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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