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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盗窃、诈骗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1〕53号 

被告人康某某,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5********汉族小学文化,住泗阳县**乡**街**号。被告人康某某曾因吸毒,于2009年10月2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盗窃、诈骗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20年2月23日至3月27日期间,被告人康某某至泗阳县王集镇淮沭河和六塘河四岔口河段,在被害人徐某某货船上盗窃钢板、钢筋头、钢管等钢材共计11190斤重及立式格力空调一台。经鉴定,涉案钢材价值人民币11190元,空调价值人民币15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23日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康某某至泗阳县王集镇淮沭河和六塘河四岔口河段,在被害人徐某某货船上盗窃钢板、钢筋头等钢材2350斤。

2.2020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康某某至泗阳县王集镇淮沭河和六塘河四岔口河段,在被害人徐某某货船上盗窃钢管等钢材3020斤。

3.2020年3月19日上午,被告人康某某至泗阳县王集镇淮沭河和六塘河四岔口河段,在被害人徐某某货船上盗窃钢板等钢材3980斤。

4.2020年3月20几日一天下午,被告人康某某至泗阳县王集镇淮沭河和六塘河四岔口河段,在被害人徐某某货船的船舱内盗窃一台立式格力空调(包括主机和外机)。经鉴定,涉案空调价值人民币1500元。

5.2020年3月27日上午,被告人康某某蹿至泗阳县王集镇淮沭河和六塘河四岔口河段,在被害人徐某某货船上盗窃废铁、废电机等钢材1840斤。

二、诈骗

2019年12月份的一天,在泗阳县庄圩乡庄圩街上,被告人康某某以组装采砂船被泗阳县水政监察大队发现需要交纳罚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微信交易明细、谅解书及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高某某、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康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光耀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联系电话1385282****)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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