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51972********,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住**乡**村,因涉嫌盗窃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奈曼旗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逮捕。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盗窃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前后,被告人康某某多次驾驶小型厢货车(车牌号:辽J*****)自**旗出发,到**旗境内,在**线公路两侧盗窃交通指示牌共计72根,并将所盗交通指示牌出售给**市**区的两个废品站。经奈曼旗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72根交通指示牌总价值45360元。
2.2019年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康某某伪造身份证件及军官证,冒充军人身份,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获得被害人朱某某、孙某某、李某某信任,后与上述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2.书证:报案材料、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侦破案件简介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林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银山、朱某某、孙某某、李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康某某供述;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书等侦查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伪造身份证、军官证,冒充军人身份与多名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布和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奈曼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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