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94年5月25日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住福建省建瓯市**乡**号龙村乡仰坑28号福建省建瓯市**乡**号,因涉嫌诈骗罪,经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6日被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康某某回到建瓯市**乡**号龙村乡仰坑村过年,恰逢国内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市场对于口罩的需求量增加,口罩价格也水涨船高,其遂萌生了在网络上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实施诈骗他人钱财的想法。自2020年1月23日开始至1月25日止,被告人康某某使用QQ账号:27845758****在不同QQ群内发布有N95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手上有N95口罩一万个,需要的人添加微信联系”,并提供微信二维码,然后利用受害人添加其微信号:dong******等进行沟通联系,先后使用微信号:dong******或支付宝账号:xxxx****收取受害人购买口罩的货款或预付款,然后在事后一两天内拉黑被害人微信和手机等手段实施诈骗,先后骗取某某、庄某某、魏某某等三人人民币计11600元。其中:
1.2020年1月24日、1月25日,被告人康某某慌称有N95口罩卖给受害人陆某某(QQ号:39658****,昵称:行者lu;微信号:xiangzi2188******,昵称:行者lu),双方约定以每个口罩6元的价格进行买卖,陆某某先后两次向康某某分别订购口罩各300个计600个,康某某以此骗取受害人陆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两笔购买口罩款各1800元,合计3600元;
2.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康某某慌称有N95口罩卖给受害人庄某某(微信号:ge1124226632******,昵称:ZI),双方约定以每个口罩6元的价格进行买卖,受害人庄某某预订口罩1000个,康某某以此骗取受害人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购买口罩的预付款1000元;
3.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康某某慌称有N95口罩卖给受害人魏某某魏某某,双方约定以每个口罩7元的价格进行买卖,魏某某订购口罩1000个,康某某提供支付宝账号:1770625****收款二维码,以此骗取受害人魏某某通过支付宝扫码支付的购买口罩款7000元。
被告人康某某,于2020年2月6日在位于福建省建瓯市**乡**号龙村乡仰坑村仰坑28号家中被建瓯市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犯罪信息查询登记表、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说明、报案材料、谅解书等;
2.物证
被扣押的手机;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某、庄某某、魏某某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基本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小东康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其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其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诗灿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其联系电话:1896065****。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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