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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涉嫌盗窃罪案)(公开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科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街道**路**号104户,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康某某在**镇**村进行测绘工作时看到受害人陈某某家门口的坪地上停放一辆红色二轮女式摩托车,并且车钥匙还在摩托车上,被告人康某某见四周无人,就上前用摩托车上的钥匙发动摩托车将摩托车偷走。接着被告人康某某骑着偷来的摩托车在附近几个测量点进行了测量。16时30分许,被告人康某某骑着偷来的摩托车回到了自己在茶陵县**镇**村的租住房,将摩托车停放在租住房的前坪上并将被盗摩托车上的红色雨棚拆卸下来。2020年04月28日经茶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驶证及摩托车登记表复印件、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摩托车一辆,价值478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康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康某某提起公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刚平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康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址茶陵县**镇***村,电话号码15273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起诉书1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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