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公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上海市丰贤区**镇**村**号。因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于2001年12月3日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被判处无期徒刑,2016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康某某作为铁山港码头的广西某某市进口废钢铁配送中心工程项目实际施工承包人,于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雇请陈某某等44名工人进行施工,之后康某某拖欠上述陈某某等44名工人工资合计2339736元。2018年5月24日,陈某某等人向北海市铁山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2018年8月,北海市铁山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康某某到北海市铁山港区政府配合解决问题,但其本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北海市铁山港区政府配合解决问题。2018年8月25日,康某某与陈某某等人达成工资付款协议书。2018年9月5日,北海市铁山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康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康某某依法支付所拖欠陈某某等人的工资,但康某某仍不支付。2019年4月7日,康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二、被害人陈述;三、证人证言;四、辨认笔录;五、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盛有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肆册和检察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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