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子长市院刑事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71********,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市**镇**村,**。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子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依法被执行逮捕,2020年3月12日经子长市公安局决定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6时10分,被告人康某某持C1证驾驶**牌陕J****4号普通低速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子长市205省道29KM+100M(子长市杨家园则镇麻柴沟沟口)处左转弯时,将公路上的行人李某某撞倒,致李某某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酿成交通事故。
2020年2月6日,经队委会研究认定:康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李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康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肇事车辆痕迹检测表7、司法鉴定意见书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9、调解协议及谅解书10、户籍证明等各个证据相互印证一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上道路行驶,酿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康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执行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怀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康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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