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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康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乡**村**组**号**号,现住邵阳市**花园**栋**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邵阳市大祥区湘商产业园土石方工程招标。该工程被分为一标、二标、三标三个标段。彭某某与康某乙、邓某某(均已判决)共同购买资质参与该项目投标。三人按规定到邵阳市大祥区檀江街道办事处六甲社区审查资质时,社区书记邓某某、主任夏某乙按照上级要求,对三人提供的资质审核时只对参与第二标段的资质盖章。三人未中标后,共同商量为弥补竞标过程中的费用开支,以为什么不能参加一、三标段为由向社区索要赔偿。三人到社区找被害人邓某某、夏某乙要求赔偿损失,并采取上班跟随纠缠、下班滋扰等方式妨害夏、邓二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长达一周。期间,被告人康某甲得知彭某某等人在找邓、夏二人吵闹,为谋取利益也参与其中并出谋划策。后夏某乙、邓某某不堪其扰,委托夏某甲与康某甲进行商谈,最终谈妥由夏、邓两人赔偿彭某某等人5.5万元。被告人康某甲事后分得3800元。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康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2.证人夏某甲、夏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夏某乙、邓某某的陈述;4.同案犯彭某某、康某乙、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被告人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软暴力方式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其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07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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