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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91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故意伤害罪,于20179月27日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重新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康某某与张某某素有矛盾。2019年12月4日16时许,张某某酒后在兰陵县第十二小学附近对康某某进行谩骂,后双方相互殴打,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康某某用脚踢、用手扇张某某并至张某某倒地。经鉴定,张某某右侧第5、6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构成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佳慧

检察官助理:赵涵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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