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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故意伤害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康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米易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米易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13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庄旭,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康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经济纠纷在米易县草场乡横山街35号发生争执,后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康某某将张某某打伤,致其右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断裂、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寿华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米易县**乡**村**组**号,电话:1898236**** 

2.侦查卷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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