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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527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康保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乡**村**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康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街道**店内,因琐事与刘某某(女,22岁,北京市人)发生争执,后用啤酒瓶砸向刘某某面部,致其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及鼻中隔骨折。经鉴定,刘某某本次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康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8.其它证据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故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磊

2020年914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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