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康某甲,曾用名康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蓬安县**镇**街**号**栋**单元**号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甲以及许某某、何某某、首某某、彭某某、董某某、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许某某、何某某、首某某、彭某某、董某某、范某某应当分案处理。本院在审查中发现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 8月26日、11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同年9月26日、12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0日,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四川省绵阳市合伙出资成立的绵阳兴宏利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宏利公司”)开始经营“福彩吧”网站,提供“北京PK10”、“阿里分分彩”等赌博项目,以“买数字”、“比大小”等下注方式供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康某甲以及许某某、何某某、首某某、彭某某、董某某、范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均任兴宏利公司业务员,通过互联网,编造“白富美”身份,使用虚假的赌博网站充值、赢利情况,引诱住绍兴市越城区的徐某某等不特定人员在“福彩吧”赌博网站注册、充值、投注。经查,被告人康某甲从“福彩吧”赌博网站非法获利人民币2730元。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康某甲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北路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赃款未清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个人简历、离职表、奖金明细、奖金单、业绩表、考勤表、人口信息等;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康某甲供述、非同案共犯许某某、何某某、首某某、彭某某、董某某、范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网络开设赌场,且系共同犯罪,又系犯罪集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能够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甲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康某甲(联系电话187********)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