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安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同年8月12日、10月22日将本案退回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于同年11月22日补充侦查终结。因案情疑难、复杂,本院分别于同年7月27日、10月10日、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薛某某(另案处理)见其夫陈某甲和陈某乙(均已经判决)合伙经营的“天资金融公司”进行非法放贷有利可图,遂向陈某甲提出也想开该公司。之后,被告人薛某某在“**金融公司”对面成立“**”公司,由被告人薛某某负责筹措资金以及财务管理。从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金融公司”派被告人康某某和黄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均另案处理)到“商无界”公司帮助薛某某开展业务。采取与“**金融公司”一样的经营模式,即以“**公司”名义在宁德市区通过熟人介绍、发放小卡片的方式招揽借款人,签订合同过程中显露纹身、并到借款人家中踩点,以“单钱”形式发放高利贷。公司组织人员对逾期未还的借款人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微信进行辱骂,恐吓,组织人员到借款人家中催收,在借款人家门口或住处附近进行黏贴字条、喷油漆、喊喇叭等方式,有组织的对逾期借款人实施“软暴力”讨债行为,从而形成从事非法放贷的犯罪团伙。在此期间,该组织在宁德市区实施了多次违法讨债活动,至案发该组织共向100余名被害人发放高利贷,分别采取或者交叉采取上述手段催收借款计人民币2634773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康某某于同年10月至12月7日在该公司担任业务员;黄某某从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在该公司担任业务员;林某甲于2017年9月在该公司担任业务员;林某乙从2017年11月至同年6月在该公司担任业务员。该公司部分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因兰某某向该公司借款逾期未还,被告人康某某和黄某到被害人兰某某位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幢**梯**楼单元门口,粘贴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讨债字条和喷油漆,给被害人兰某某家人的生活造成影响。
(3)2017年10月,因黄某某向该公司借款逾期未还,被告人康某某和黄某某到被害人黄某某位于宁德市蕉城区**乡**村**号家门口粘贴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讨债字条,给黄某某家人的生活造成影响。
(3)2017年10月,因董某某向该公司借款逾期未还,被告人康某某、黄某某到被害人董某某位于宁德市蕉城区**小区一期**幢一楼等附近粘贴照片、到**幢**室门口喷油漆,并打电话给被害人董某某的母亲以其孙子的安危作为威胁,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惧。
(4)2017年年底,因郑某某向该公司借款逾期未还,被告人康某某和黄某某到被害人郑某某宁德市蕉城区**山庄**号楼**室门口喷油漆,影响被害人子女正常生活。
(5)2017年7月,因被害人彭某某向商无界借款逾期,黄某某电话中威胁要去家里吵和贴照片、喷油漆,被害人因害怕被滋扰而归还借款。
(6)2017年10月份,被害人余某某因开货车需加油而向该公司借款逾期还款,黄某某打电话辱骂、并诅咒其开车死亡,要去其家中滋扰和打死其等进行恐吓,影响被害人正常生活。
(7)2018年4月,因詹某某向该公司借款逾期未还,林某某到被害人詹某某位于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张贴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讨债字条,影响被害人及其女儿(10岁)的正常生活。
(8)2018年4月,因石某某向该公司借款逾期未还,林某某到被害人石某某位于宁德市蕉城区**村**弄**号家附近贴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讨债字条,影响被害人正常生活。
(9)2018年7月,因周某某姐姐以其名义向该公司借款逾期未还,黄某某到被害人周某某位于宁德市蕉城区**路**号门口以,伙同兰某某(已判决)到被害人周某某经营的“**”休息零食专卖店(位于宁德市蕉城区**路**幢**楼)附近粘贴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讨债字条等,给被害人造成心理恐惧,无法正常工作。
(10)2018年初,因被害人欧某某向该公司借款逾期未还,黄某某采取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辱骂、恐吓被害人,并到被害人欧某某租住的蕉城区**路**号**公寓**室,用牙签塞门缝和到该小区贴照片和欠债还钱等字样的纸条,影响被害人及其女儿(7岁)的生活。
(11)2018年7月份,因被害人陈某乙向“天资公司”借款,而后经“**金融公司”的业务员介绍后向该公司借款,因逾期未还,黄某某采取打电话辱骂和要去其家中吵,让其家不得安宁为恐吓,被害人陈某乙因害怕而不断向该公司借款还之前的债务,影响被害人正常生活。
(12)2018年4月,黄某乙借款逾期未还,林某某到**镇**村和**小区黄某乙住处粘贴照片。
2、2017年10月10日22时许,因陈某丙向“天资金融公司”借款逾期未还,被告人康某某伙同黄某某以及陈某某(已判决)受周某某(已判决)纠集,持棒球棍,前往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口,随意殴打被害人陈某丙,致使被害人陈某丙腰背部、左上肢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纹身照片、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康某某到案经过和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柳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4.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示意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伙同他人在宁德市区非法发放高利贷,并采取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显露纹身、多次辱骂、恐吓他人等手段进行讨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素珍
检察员: 林 毅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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