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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公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河北省易县**乡**村**号,2019年5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酒后驾车行驶至241省道东杜岗村路段,将车故意停在马路中间,造成过往车辆堵塞,阻碍交通秩序长达半个小时。

2、2017年8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康某某到富岗乡政府办公室以咨询计生问题为名义,在富岗乡政府大吵大闹,并用订书器将富岗乡政府工作人员赵某打伤,扰乱办公秩序。

3、2018年7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酒后在富岗乡政府门口大吵大闹,并将富岗乡政府旁边的联通公司门口悬挂的“扫黑除恶”条幅扯下并踩踏,影响恶劣。

4、2019年1月17日14许,被告人康某某手持宝剑在富岗乡政府门口的241省道中间频繁挥舞,造成过往车辆堵塞,阻碍交通秩序时间长达两个小时,在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康某某拒不配合,并用宝剑对着民警继续挥舞,阻碍执行公务。

5、2019年4月到5月,被告人康某某多次无故殴打恐吓妻子赵某某,造成赵某某身上多处创伤,情节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随意殴打、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彦君

2019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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