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718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8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区**镇**村**组**号。2011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8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7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年11月17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期间,被害人梁某某与成都市成华区**项目承建方**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达成约定,由梁某某收购该工地的废旧钢材。期间,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找到梁某某要求“合伙”做生意被其拒绝,刘某某便扬言要“收拾”梁某某。
2010年11月16日,梁某某在“**城”回收废旧钢材时再次接到刘某某的电话,刘某某胁迫梁某某退出该工地废旧钢材回收业务,梁某某仍然不予理会。同日下午,被告人康某某受陈某某(另案处理)邀约、安排,伙同他人来到该工地外面聚集守候。同日23时许,梁某某与其儿子等人从“**城”收购一车废钢筋前往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康某某伙同陈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多辆车辆尾随,后梁某某等人行至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再生资源市场下车时,康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持砍刀、钢管等器械殴打梁某某一方人员,期间,梁某某被陈某某、李某某一方人员驾驶车辆撞击致其腿部骨折,随后康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某2010年11月16日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
被告人康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红卫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大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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