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7日9时许,被告人康某某与李某甲(已判决)欲强行回填堡子店镇大埝庄村村南山根下李某乙(李某甲父亲)所挖的矿石坑,康某某驾驶一辆白色越野车伙同被告人马某某(已判决)、杜某某(已判决)赶到该矿石坑现场,李某甲、康某某、马某某、杜某某与前来阻止的大埝庄村村主任李某丙、治保主任李某丁、村民代表樊某某、李某戊、于某甲五人发生争执,并将李某丙等五人打伤,后康某某、李某甲、马某某、杜某某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丙、李某戊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樊某某、于某某、李某丁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协议、谅解书、住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于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丙、李某戊、樊某某、于某甲、李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临床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借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和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海龙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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