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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容留卖淫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康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镇**村委**组**号,现住昭阳区**路**公寓**巷道内,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康某某容留违法行为人贾某某、陈某某、肖某某、卢某某在昭通市昭阳区**路**客栈里卖淫嫖娼后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龙泉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为他人卖淫嫖娼提供场所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远航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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