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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936号

被告人康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2016次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3日因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20日至9月20日、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康某甲于2019年2月24日、2019年2月底前后一天、2019年4月21日,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严某某在其位于潮南区司马浦镇一出租屋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9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到该出租屋检查,现场抓获被告人康某甲、吸毒人员陈某某、严某某,扣押毒品甲基苯丙胺1.4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及前科证明材料等;

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3.证人严某某、陈某某、廖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甲自愿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燕冰

2019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康某甲现羁押在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材料六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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