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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受贿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营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74********,汉族,本科文化,原营山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路**苑**栋**单元**号。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19年11月8日,被营山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营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01月08日,被营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营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营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1月0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自2014年始,被告人康某某在任营山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期间,被告人康某某作为乡镇污水处理站设备采购直接负责人,在招投标过程中为李某某提供帮助,使李某某顺利中标销售江西**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品39套,获利490余万元。李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康某某,2015年6月至2018年10月,分六次送给被告人康某某现金共25.5万元。

2.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康某某作为营山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建材公司整改设施。**建材公司老板严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康某某,送给被告人康某某现金0.5万元。

3.2017年至今,被告人康某某作为营山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在管理各乡镇污水处理站5维护时,将维护工作交罗某某实施,并采纳罗某某提出的宽松工程量建议。罗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康某某,分两次送给被告人康某某现金共2万元。

4. 2019年7月,南充**建材公司开设在济川镇的砂石厂取得环评批复后,被告人康某某作为营山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带队解封砂石厂。南充**建材公司老板吴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康某某,送给被告人康某某现金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康某某身份信息、拘留证、逮捕证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吴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荣杰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营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起诉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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