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康某某在其岳父家中吃饭,吃饭期间饮酒,于当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康某某驾驶新N1****号车,从**路行驶至**路丁字路口左转弯时,碰撞到路边绿化带,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康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康某某已向阿克苏市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赔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胡杨
2020年0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9940****;
2.案卷材料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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