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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92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新疆**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现住址:新疆阿克苏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康某某在其岳父家中吃饭,吃饭期间饮酒,于当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康某某驾驶新N1****号车,从**路行驶至**路丁字路口左转弯时,碰撞到路边绿化带,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康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康某某已向阿克苏市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赔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杨

2020年0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9940****

2.案卷材料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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