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67********,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路**号**号,住娄底市娄某某**小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6日被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照审判管辖的规定,于同月25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20日至7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21日至9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康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其驾驶证已于2019年11月5日被吊销。2020年3月28日上午,康某某因其司机放假,便抱着侥幸心理自己驾驶湘******号小型汽车回双峰老家办事,中午吃饭时还喝了半杯米酒。被告人康某某饮酒后自己驾驶湘******号小型汽车从双峰返回娄底,当日16时04分许,康某某开车行驶至娄底市娄星南路八里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94mg/100ml。后经提取血样并经司法鉴定:康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7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居民身份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送检经过、不起诉决定书、提取笔录等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5.侦查实验;6.执法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康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爱中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0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