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0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乡**区**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冀TN****号绿灰色吉姆尼牌小型汽车,沿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干马桥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局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康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38.3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等;
2.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资料:查获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晶
检察官助理:薛妍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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