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298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5日2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C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南宁市青某某**金浦路口时,与被害人某某乙驾驶的桂A****E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抽血鉴定,案发时康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80.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康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血液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某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乙醇定量检验报告;
6.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伟文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江南区**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8978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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