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于2020年8月22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康某某酒后驾驶载其朋友王某某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山阳县城滨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20时30分许,行至滨河南路高家沟大桥交叉路口时,与路某某驾驶由北向东左转弯二轮电动车(小黄车)相撞,造成路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3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发后,被告人康某某已对路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路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查评估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违法收款票据、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现场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金喜
检察官助理:张璇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陕西省山阳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联系电话:17629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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