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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1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镇**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燃油二轮车沿本市市中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庄村北口时,因涉嫌醉酒驾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1.3mg/100ml。

同年7月1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将其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康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秀兰

检察官助理:王文萍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96660****);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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