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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部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428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住武城县**镇**街**号**商铺。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4日0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号小型轿车沿武城县老城镇卫河路、古运街、将军路(运河路)、车站街行驶后,将车停放于**鸡公煲饭店门前。被告人康某某进入该饭店后,以在该饭店吃饭后感觉肚子不舒服,要求民警到场处理为由报警。武城县老城镇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康某某有浓烈的酒气,遂联系武城县交警大队民警处理。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送检的被告人康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照片、车辆行驶路线示意图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车辆行驶监控录像、提取血样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城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3305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查证材1页,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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