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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1197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在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号**幢**单元**室,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街**号。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0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市凤林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凤林北路与翰林南路路口东50米处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长安大队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遂对其抽血送检,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康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27.60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破案经过;2、受理案件登记表;3、被告人供述;4、血样提取登记表;5、血醇鉴定意见;6、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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