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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住**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醉酒后驾驶蒙F**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科右前旗**收费站路口处,被交巡民警查获。经检测,康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8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等;2.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世胜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科右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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