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醉酒后驾驶蒙F**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科右前旗**收费站路口处,被交巡民警查获。经检测,康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8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等;2.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世胜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科右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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