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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1972*******,汉族,小学肄业,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现住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康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鲁*****(挪用车牌)二轮摩托车沿济南市莱芜区东姚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国道205济南市人民医院苗山中心卫生院路口时,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后经抽取血样检测,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1±4.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解建英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826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据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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