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19〕63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1时21分许,被告人康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正定县20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01省道与052乡道交口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康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1.9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它证明材料:查获经过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阿鹏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