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1时21分许,被告人康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正定县20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01省道与052乡道交口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康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1.9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它证明材料:查获经过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阿鹏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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