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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号,2020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康某某持B2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涿鹿县隆都路与人民大街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其静脉血进行化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0.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证明及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段秉军

检察官助理:姚发红

(院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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