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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金检刑诉〔2021〕115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单元**号。2020年8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于2021年1月19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1时28分许,被告人康某某酒后驾驶川A*****小型普通客车沿二环路西一段由大石西路往清江东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一段124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经鉴定,被告人康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45.6mg/100ml。2020年9月4日,被告人康某某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020年12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康某某在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川A*****小型普通客车沿凤凰西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金牛区凤凰西路由西向东距五块石路与凤凰西路交叉口1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取样。经鉴定,被告人康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89.2mg/100ml。

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处,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证后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蒋运军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提票和换押证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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