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7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住址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2时53分,被告人康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M****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沈海高速281公里瓦房店收费站下高速时,被民警检查发现其有酒后驾驶嫌疑,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检测,结果为89mg/100ml.遂将康某某带到瓦房店市**医院,进行血液采集。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证明、人口基本信息等; 2.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福田
检察官助理:司军凯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1页,量刑建议书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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