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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74********,汉族,初中肄业,经商,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住*****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康某某在伊川县城***路“****”饭店饮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汽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了十几米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所送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7.8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2. 被告人康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耀勋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乡**村*组;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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