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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康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88********,朝鲜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皇姑区**路**号**,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街**号。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8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世靳,系辽宁宸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酒后驾驶牌号辽A***号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街**路路口东7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高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辽A****4号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当场查获,事故致被害人汪某某所有的辽A****4小型汽车受损。经检测,次日02时33分提取的其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01.5mg/100ml。

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康某某身份证明材料、驾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价格鉴证评估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8.其他证明材料:车辆损坏部位照片、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毅

检察官助理:刘真强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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