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94********,初中文化,现住咸阳市礼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0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饮酒后驾驶苏E*****号奇瑞牌小轿车沿杨某某常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工商局家属院门前路段时,与徐某某停放的陕VAX***号东风日产小轿车打开车门时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康某某血醇浓度为187.5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康某某赔付了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取得徐某某的谅解。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婧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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