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S9L****的轿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S15沈海高速广州支线64公里905米吉利收费站入口广场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
经鉴定,被告人康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帆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街**号**室,联系电话135*******。
2.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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