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庄**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4时05分,康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期间酒后驾驶悬挂豫******号变型拖拉机,行驶至利辛县文州路与晴岚西路交叉口处,被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康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兰军
代理检察员:汝海龙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村**庄**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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